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海外创业人才来鄂建功立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百人计划”的总体部署,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具有竞 争优势的领域,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为依托,引进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等形式来我省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的创业人才和团队。从2009年开始,力争用5-10年的时间,引进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市(州)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事等部门和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
第五条 市(州)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事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人才洽谈和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支持。
第三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重点引进人才除应符合《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拥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拥有的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拟引进的创业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载体负责申报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二)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四)引进人才的企业、园区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和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五)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专家对拟引进创业人才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研发能力、产品的竞争力、市场潜力及预期产业规模与效益进行评估,形成推荐意见,报省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对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协调小组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为创业人才来鄂创业提供优先服务。各园区(单位)协助引进创业人才完成来鄂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五章 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按计划引进的创业人才和团队,除享受我省相关优惠政策外,科技部门为其提供以下“优先”:
(一)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产业、工程计划项目;
(二)支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团队领衔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
(四)其自主创新产品优先纳入省及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二条 对建设创新型湖北有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提请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