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警察学院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3年应届博士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辽宁警察学院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附件1)。
(六)应聘人员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1.具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
2.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
3.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4.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篡改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等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人员年龄应35周岁及以下(1987年7月28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开始之日。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博士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体能测评、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单位网站(www.lnpc.cn)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7月28日至8月31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需下载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及《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汇总表》(附件3)发送至邮箱lnpcgkzp@163.com进行报名,要求邮件主题均为“姓名+所报岗位+海归招聘网”。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四)体能测评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男子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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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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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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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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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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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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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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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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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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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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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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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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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子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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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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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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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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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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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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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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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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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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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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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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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厘米
|
体能测评以现场测评结果为准,不另行复测。
(五)考核
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合格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考核。考核采取面试与试讲的形式。面试与试讲由我单位统一组织,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思想品德、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教学能力、科研潜力、心理健康等方面情况。考核相关事宜将在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进行公布。
(六)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还应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中人民警察职位的有关规定,主要条件如下:
(一)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二)色盲,不合格。
(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四)文身,不合格。
(五)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六)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七)嗅觉迟钝,不合格。
(八)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安特警职位,不合格。
以上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体检人员名单在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公布。
体能测评和体检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七)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院官方网站(www.lnpc.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招聘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体能测评、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警察学院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411-86729511
纪律监督电话:0411-86729698
附件2: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
附件3: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汇总表
辽宁警察学院
2023年7月26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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