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渝委人才办〔2009〕1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重点企业、在渝普通高校人事处,中央在渝单位、金融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1月18日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促进优惠政策落实,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除一次性安家补助政策外,适用于现有人才。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人的学历、职称、重要荣誉证书、重要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与引才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3天;
(四)公示期满无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人员确认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发文确认。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编印《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手册》,并按《规定》逐一核准高层次人才应享受的政策,将手册发放至高层次人才。市级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逐项兑现政策,并在《手册》上签章。
第七条 住房使用办理
(一)适用对象: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依据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征求高层次人才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住房使用事宜,并在《住房使用申请表》上签章。
第八条 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2009年5月11日以后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2.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查后,将市财政划拨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拨付至用人单位,并在《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用人单位收到拨款后3日内,将市财政划拨的经费和本单位的补助费,一同发放给人才个人,并在《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章。
第九条 购房契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和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本市商品房证明,报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后,办理契税免征手续,并在《购置首套商品房免征契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来渝工作或服务,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的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
(二)申报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
2.留学所在国(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3.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三)审批程序
1.留学人员持《手册》向车辆入户所在地国税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主城区统一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2.国税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并在《留学人员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一条 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调入(迁入)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二)申领及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依据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类别,将岗位津贴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2.引进人才具有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其津贴按最高档次发放;柔性引进的人才,其津贴按合同约定的在渝工作时间发放;
3.引进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人才,其专家特别补助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划拨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4.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发放后,在《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审批表》上签章;
5.人才因调离本市、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关津贴。
第十二条 个人财政补助
(一)适用对象:在渝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并在《个人财政补助申请表》上签章。自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 科研用品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含1年)以上,且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科研用品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海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向海关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海关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四条 企业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批或备案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 企业财政扶持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申请财政扶持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认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票据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交以上材料;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六条 配套经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配套经费的函件;
2.享受国家资助的相关文件资料;
3.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上材料;
2.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相关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七条 健康体检和疗养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二)办理程序
1.市财政局每年将高层次人才体检费、疗养费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
2.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证申领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向市卫生局申报;
2.市卫生局进行审查后发放医疗保健证,并在《医疗保健证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九条 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申领
(一)适用对象:柔性引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
(二)办理程序
1.引才单位持《手册》、人才近期登记照、身份证复印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2.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并在《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条 配偶随调、子女就业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的相关情况函告市人力社保局,并提供学历、职称、身份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市人力社保局配合用人单位,函商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置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子女入学(托)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致函人才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手册》、人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子女学籍等材料;
2.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办理子女入学(托)手续,并在《未成年子女入学(托)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15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二条 《规定》中的其他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管理和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才在岗情况调查,每年组织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津贴补助、追缴减免费用,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政策申报各环节审核单位须对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策申报审批过程中,如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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