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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学者]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haigui  来源:海归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2-06-04 11:37:02


“云岭学者”招聘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介绍(二)

[云岭学者]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

【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和科技兴滇战略,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抓紧引进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滇工作,进一步改善我省人才队伍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云南建设,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启动实施了“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截至目前,已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68名。

【目标任务】

我省《实施意见》提出,围绕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在科技、经济、金融等领域和烟草、矿产、能源、生物、旅游等支柱产业及花卉、民族民间文化等特色优势产业,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标准条件】

我省《暂行办法》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正式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协议,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回国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知名企业、金融等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或有海外创业经验,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的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在滇成立企业,并为第一大股东。

【申报程序】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各部门印发申报通知,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做好人选推荐申报工作。

1.单位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明确的工作意向并签订引进协议,或已在省内开办企业,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

2.专家评审。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组成“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3.组织审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议人选经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审定。
 

【事业平台】

为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滇)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我省《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作出规定,要求并支持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施展才华、发挥作用提供事业发展平台。

1.引进人才可以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省级地方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引进人才可以担任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优势特色产业等重点创新项目和重大工程负责人、重大关键技术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3.引进人才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创业资金等,用于在我省境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4.各地和部门应当邀请引进人才参与我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科研和地方标准等的咨询、论证工作。

5.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方向和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薪酬和工作条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条件保障】

为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我省《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提供一系列特殊的生活待遇和优质服务。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与各相关主管部门接洽,为引进人才协调落实居留、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税收、海关等方面的手续。

2.省公安厅负责承办引进人才的居留、出入境和落户手续。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子女,按国家《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受理和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公安机关要简化手续,于5个工作日内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于自愿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财政厅设立专项经费,给予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每人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生活资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州(市)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引进人才符合《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执行。

5.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省卫生厅或本人工作(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发放医疗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6.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与中国公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

7.税务部门对引进人才来滇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予以税前扣除。

8.海关对引进人才入境携带的科研、教学物品、国际先进新材料、新技术及其入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9.省教育厅及属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子女就学问题,保证其子女按照意愿自行择校就学,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的,优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其他私立学校就读的,协调解决入学问题。

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10.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来滇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与引进人才协商约定合理薪酬。用人单位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构建以年薪制、股权、期权制多种形式为内容的多元化分配体系,完善内部创新激励政策,使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智力要素、技术要素合理参与利益分配和股权、期权分配。

11.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滇并愿意在云南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给予引进人才配偶不低于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生活补贴。
 

【奖惩措施】

为保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我省《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奖惩措施。

1.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做出突出贡献、信用良好的引进人才及其工作单位,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2.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申报“千人计划”等人才项目。列入中央“千人计划”的我省引进人才,省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3.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4.引进人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单位不得引进;用人单位帮助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5.评审专家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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