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岭学者]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政策
“云岭学者”招聘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介绍(三)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工作,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10年1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通过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留学回国人员,使留学回国人员安居乐业、人尽其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适用对象】
《安置办法》提出,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后来到我省的下列人员:
1.获得国外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安置范围】
《安置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安置:
1.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2.因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经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
3.出国前无工作单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回国后需安置到我省各用人单位发挥专长的。
【安置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2.坚持行政引导、市场配置,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安置渠道】
1.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2.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工作;
3.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4.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5.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工作。
【安置方式】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或面向社会公开考录、招聘的方式安置。进入国家机关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接收具有博士学位或我省紧缺、急需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安置。其他留学回国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当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安置。进入国有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
3.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对留学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直接考核。
4.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安置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聘。
【安置程序】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由各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也可以通过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拟安置留学回国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安置过程进行监督。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凭《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通知》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保障】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安置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2.留学回国人员配偶需要安排工作、子女需要就学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妥善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
3.留学人员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