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2012年11月公开招聘博士
山东理工大学2012年11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山东理工大学是一所以理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坐落于齐文化发祥地、现代工业重镇--淄博市。学校设有21个学院,73个本科专业,2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2个工程硕士招生领域,5个农业推广硕士招生领域,拥有MBA专业学位授予权。是山东省博士立项建设单位。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院、1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1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3个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省级软科学研究基地。学科专业涵盖工、理、文、法、经、史、教、管等8个门类,形成了“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布局。学校占地3600亩,全日制在校生35000余人,教职工2500余人。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4号)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我校拟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17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1年11月5日以后出生);
5、符合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条件。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www.sdut.edu.cn)等网站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通过网上报名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学校人事处和相关专业学院提供应聘简历和材料(专用邮箱:rshch@sdut.edu.cn)。
报名材料:(1)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3)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4)提供个人简历;所有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报名时间:自报名信息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
2、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考试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经批准,面向博士的招聘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组织,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面试采取试讲、答辩的方式进行,分别占面试总成绩的60%和40%,主要通过表达能力、教学方法、科研水平等方面测评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应聘岗位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以及进行岗位要求所需要的专业基础和理论素养。面试总分为100分,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7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进行考核体检。对考核、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考核根据实际请况,采取核对身份、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体检原则上在省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五、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学校在职职工福利待遇。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533-2782311
电子邮箱:rshch@sdut.edu.cn(邮件主题必须以: "硕博招聘网+姓名+应聘职位" 的格式发送)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