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10名高校教师简章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青岛)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简章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地处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的海滨城市—青岛,隶属山东省商务厅(原“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已有40多年办学历史。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2号,北校区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7号。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地处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的海滨城市—青岛,隶属山东省商务厅(原“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已有40多年办学历史。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2号,北校区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7号。
学院现设国际贸易系、经济管理系、商务外语系、信息管理系、公共外语部、综合基础部等6个教学系部。开设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涉外会计等22个专业。专业设置以外经贸特色为基础,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所有专业均把扎实的外语能力和实用的外经贸知识作为必须掌握的内容。
学院现有教职工近400名,其中专任教师超过75%,教授13名、副教授63名,同时还从专业公司和有关院校聘请了大批专家教授与“双师型”教师来校任教。学院外语师资力量雄厚,有7名教师先后在欧盟接受同声传译培训。在2008年的奥帆赛和残奥帆赛中,我院有两位外语教师分别担任了奥帆委中心办公室领导口译员和语言服务助理;2010年我院教师在首届全国大学英语教学大赛中获特等奖。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我厅所属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9人,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1年11月16日以后出生)。
(二)岗位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3.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其他条件,其中专业以最高学位为准(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3.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其他条件,其中专业以最高学位为准(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直接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
提交材料包括:(1)本人签字的《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2)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两张;(3)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4)在职人员应聘的,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介绍信;(5)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时间:2012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7690030
联系人:武老师
邮编:266100
通讯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7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人事处)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计划。
2.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三)考试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经批准,面向博士和高级岗位人员的招聘可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组织。
1.面向博士招聘岗位和高级岗位
采取直接面试方式进行。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表达能力、思维分析能力、科研能力以及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面试时间每人不超过30分钟,满分100分,设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面试具体时间由学院另行通知。
2.其他岗位
其他中级岗位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由学院统一组织应聘人员笔试,笔试内容为教育法规和教育理论知识,满分为100分。根据岗位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确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
笔试具体时间及相关事宜由学院另行通知。
(2)面试
各岗位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表达能力、思维分析能力以及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按实有人数面试,并设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具体时间由学院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
(四)考核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体检按规定组织,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如考核、体检人员不合格的,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其它福利与学校职工同等待。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武老师
联系电话:(0532)87690030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7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人事处)
联系电话:(0532)87690030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7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人事处)
邮编:266100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省商务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序号 | 招聘单位 | 主管部门 | 岗位类别 | 岗位等级 | 岗位性质 | 岗位名称 | 招聘人数 | 学历 | 学位 | 专业及相近专业名称 | 研究方向 | 其它条件要求 | 面试 比例 |
1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高级 | 教育类(G) | 教师1 | 1 | 本科 | 硕士 | 物流工程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
2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教师2 | 1 | 研究生 | 博士 | 农业经济管理 | |||
3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教师3 | 1 | 研究生 | 博士 | 世界经济 | |||
4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教师4 | 1 | 研究生 | 硕士 | 国际合作政策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校教师资格证,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1:3 | |
5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教师5 | 1 | 研究生 | 硕士 | 中国古代文学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校教师资格证,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1:3 | |
6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教师6 | 1 | 本科 | 硕士 | 旅游管理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校教师资格证,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1:3 | |
7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教师7 | 1 | 本科 | 硕士 | 思想政治教育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校教师资格证,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1:3 | |
8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教师8 | 2 | 本科 | 硕士 | 软件工程领域工程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校教师资格证,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1:3 | |
9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山东省商务厅 | 专业技术岗位 | 中级 | 教育类(G) | 图书管理 | 1 | 本科 | 硕士 | 软件工程领域工程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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