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改善人才队伍结构,经研究并报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在编)18名。现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详见《2014年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类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博士学位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5.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采取先投档后报名的方式进行,投档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
2.由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自荐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岗位条件的,由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应聘人员就读学校、研究方向、研究成果等综合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按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报名人数不足招聘人数3倍的岗位,则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面试。
3.参加面试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2张,按通知时间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淮安市淮海西路272号)办公室(科教楼三楼)现场确认,联系电话:0517-80831890。
(二)考试
1.考试采取专业化面试方式,由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按专业分组进行面试。
2.面试的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体检与考察
1.参加面试的人员由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在面试前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报考国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考生,其身体条件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在体检和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因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在体检和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执行,不合格情形参照《2013年下半年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考指南》执行。
(四)公示
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huaian.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进编)等相关手续。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报到、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聘用及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待遇按我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须在聘用二年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聘用后二年内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聘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的人员责任自负。招考聘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卫生局:0517—80831677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0517—80833066
本简章由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4年3月12日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 ||||||
岗位名称 | 岗位类别 | 计划数 | 学历条件 | 专业条件 | 学位条件 | 其它条件 |
内科医生 | 专业技术 | 2 | 研究生 | 临床医学类 | 硕士及以上 | 1.年龄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取得博士学位者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4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英语六级(CET-6)成绩合格或达425分(含)及以上。 2.聘用后二年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否则解除聘用合同,个人自谋择业。 |
外科医生 | 专业技术 | 2 | 临床医学类 | |||
精神科医生 | 专业技术 | 6 | 临床医学类 | |||
神经科医生 | 专业技术 | 3 | 临床医学类 | |||
影像科医生 | 专业技术 | 1 | 医学影像学 | |||
护理 | 专业技术 | 1 | 护理学 | |||
药剂科 | 专业技术 | 1 | 药理学 | |||
检验科 | 专业技术 | 1 | 医学检验 | |||
病理科 | 专业技术 | 1 | 病理学 | |||
合 计 | 18 | |||||
专业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育部2012年9月发布)执行。 |
Tags: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作者:haigui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